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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要注意其他费用有限额?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案情简介:近日,一名会计申报企业所得税,在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出现了一个问题:该企业2016年进行了两项研发活动,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9万元;B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5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万元。该企业申请加计扣除12.5万元。对此,税务人员告知其申请加计扣除的数额有误。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 10% (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因此,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1.9) 10% (1-10%)=0.9(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9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1.9+0.9=9(万元)。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5-1) 10% (1-10%)=1.56(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1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5万元。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15) 50%=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