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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变化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7年6月19日

为鼓励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明确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例如,企业08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万元,就可按150万元(100×150%)数额在税前进行扣除。所以,该政策的出台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消息。

高新技术企业区别于一般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对研发费用的高投入,因此,我们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在运用该政策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在加计扣除项目里,我们常见政策类问题弄清楚以后,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进行介绍。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项费用金额限制的规定

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结论: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