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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运人应准确填写本单,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价值等必要情况;托运人应对所托货物按照行业标准妥善包装,使其适合运输。 2、对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在交货前完成或委托承运人完成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手续,并附有效凭证。 3、托运人不得托运或在所托运货物中夹带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因违背此约定造成承运人的一切损失托运人须双倍赔偿。 4、对已接受委托,后发现属于承运人不能安全、合法运送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违禁品),承运人保留拒绝运送的权利,并由托运人承担违约责任。 5、委托承运人货物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1千克按照1千克计算。若体积重量大于实际重量,按体积重量计算。 6、货运价格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价。依该价格计算得出的费用不包含接送货费、税金、政府规费以及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而增加的其他费用。 7、收货人在收到提货通知后最迟应在三日内提货;收货人在此期限内未提货的应支付超出天数的仓储费和保管费。到货后三个月无人提货且承运人无法退回货物的,承运人对该货有权处置,在处置所得中优先扣除相关费用。 8、托运人或收货人不得无故拒付任何服务费用;收货人拒绝支付费用的,托运人承担支付与托运物品有关费用的连带责任。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故不支付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承运货物行使处置权、留置权及其他补救性权利,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 9、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责任,在此期间若发生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10、承运人建议托运人办理货物保价运输,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托运人声明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按如下规则赔偿: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11、未办理保价而发生货物丢损,承运人对空运货物依照实际损失最高按20元(人民币)/千克赔偿,对汽运货物按照实际损失在丢损货物所对应运费的3倍以内赔偿。按以上方式计算得出的赔偿额超过货物实际价值的部分无效。 12、托运人委托承运人代收货款不代表该次货物的实际价值;如果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损坏或灭失赔偿额按照本条款第10、11条约定赔偿与代收货款无关。收货人签名后因货物品名、性质、型号等原因而不支付代收货款,承运人不承担代收货款无法收回的责任。 13、以下物品不予托运:发票、有价证券、国家禁运的刊物、首饰、护照、私人证件、单证、合同、现金、私人信函、毒品、珠宝、玉器、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液体物品、产地来源不正确的物品、有腐蚀性或放射性、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有关法律禁止及难以客观确定价值的货物。 14、货运时效一般按照承运人的公布时效。时效不影响其他费用的结算和不可抗力免责权。 15、承运人对如下损失不承担责任: A、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战争等社会异常事件)造成货物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或迟延交付; B、因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等造成的损失; C、托运人自行包装或容器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D、托运人自行包装,到达时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E、承运人包装的非新品运输,外包装完好而内件缺少或损坏; F、由于托运人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失; G、承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所托运货物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特殊商业价值)。 16、凡因本单或与本单有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向承运人总部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当托运人现场发货因需求发生变化而填写纸质运单,且填写内容与网单不符时,双方确认以运单填写内容为准。 18、本单于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签章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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